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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国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国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彭国强。被执行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上步北路2006号。法定代表人周重。申请执行人彭国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认为深劳人仲案[2014]445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64100.00元等,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不服深劳人仲案[2014]445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起诉,本院已受理,案号为(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491号,因此深劳人仲案[2014]4450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即本案的申请执行无执行依据,应予撤销,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申请执行人对深劳人仲案[2014]445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林申审 判 员  郝江山代理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林宸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