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洪幽杨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幽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770号罪犯洪幽杨,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台临刑初字第10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幽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6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洪幽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幽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2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幽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幽杨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姚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