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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毛一一与焦明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一一,焦明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863号原告毛一一,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焦明明,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组织机构代码75174343-8。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毛一一诉被告焦明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毛一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一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一一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