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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民二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庭山、袁保华、株洲天易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株洲众和美熙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庭山,袁保华,株洲天易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株洲众和美熙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二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庭山,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保华,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天易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小企业促进园创新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陈大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宏,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滨,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众和美熙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599号神农太阳城商业内圈南区2层20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支前,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书兵,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庭山、袁保华、株洲天易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众和美熙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庭山和袁保华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军、上诉人株洲天易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宏和马滨、被上诉人株洲众和美熙商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书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唐俊平审判员  成 静审判员  豆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愉榕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