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子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