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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永青犯信用卡诈骗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青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青,河北永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转取保候审。因脱离监管,于2015年5月25日被列为网上追逃,同年9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抓获,6日执行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衡桃刑初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对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王永青信用卡诈骗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王永青现已被抓获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代 娜人民陪审员  寇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