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76号原告:朱某,女。委托代理人:薛天骄,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