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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76号原告:朱某,女。委托代理人:薛天骄,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