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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常州万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常州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万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常州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商初字第801号原告常州万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555号一2一3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赟昕,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33号(又一城)19楼20楼。法定代表人祝咏雪,该公司主管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原告常州万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青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赟昕、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万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后,按约为被告提供了周未暖场等一系列服务活动,但被告未能按约给付我公司138189元的服务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公司上述欠款,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常州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签订活动承办合同及为我公司提供活动承办服务是事实,因双方未对服务活动事项进行结算,合同尚在履行中,故我公司不欠原告服务费用。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5日间,由原告为被告承办御城元旦舞蹈活动布置,合同总价款暂定11896元,其中包括材料费、制作费、安装费、宣传费、招待费、运输费用、办理所审批手续的费用。实际履行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活动布置及服务,计价款11896元,但被告未能按约给付原告价款。另外,原告按照被告的约定为被告提供了《御城元宵节活动》服务,计价款19500元;为被告提供了《御城包子老师讲故事活动》服务,计价款5900元;为被告提供了《御城BBQ活动》服务,计价款17116元;为被告提供了《沙场点兵乐聚御城》服务,计价款12777元,但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服务结束后,均未按约给付原告价款。201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活动承办框架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御城及其相关项目2014年活动服务,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不超过190000元,双方经验收确认后按实结算。实际履行中,原告按照约定于2014年7月20日为被告提供了《御城才艺训练营活动》服务,计价款9500元;2014年8月3日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御城儿童职业体验活动》服务,计价款10000元;2014年8月10日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御城儿童职业体验活动》服务,计价款9500元;2014年8月17日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御城儿童职业体验活动》服务,计价款10000元;2014年8月24日原告为被告在御城开展活动提供服务,计价款4100元;2014年8月29日原告为被告在御城开展活动提供服务,计价款2900元;2014年9月6日至9月7日间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御城中秋嘉年华活动》服务,计价款8500元;2014年9月12日原告为被告开展的《御城法兰郡万风情美食节》活动提供了服务,计价款19000元;2014年9月21日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御城温情下午茶活动》服务,计价款7000元。该份合同实际履行总价款为80500元,对此,被告方工作人员均在活动物料清单及报价单上签字确认,但被告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服务价款。综上累计被告结欠原告价款为147689元,原告认可按138189元进行实际结算,之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上述服务价款,经多次催要无着,遂起诉来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服务合同二份、活动物料清单报价单十三份、活动照片、电话录音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实际发生的服务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了各项相应的服务,但被告未能按约给付原告服务价款,属被告单方违约。因此,原告所持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其服务价款138189元的主张证据充足、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如下:被告常州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万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款1381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1533元,由被告常州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青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