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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建党、梁陆军、梁振申请执行孙向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党,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梁陆军,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梁振,男,汉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孙向中,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梁建党、梁陆军、梁振诉被执行人孙向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建党、梁陆军、梁振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向中支付申请人梁建党、梁陆军、梁振工资款19457元、17679元、163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向中外出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