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9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汪小沣与徐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小沣,徐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904-2号申请执行人汪小沣。被执行人徐小华。申请执行人汪小沣与被执行人徐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小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汪小沣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执行费15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小华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小华名下住宅桐庐县城南街道中侨公寓2幢2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28××46号(该房产银行抵押、且有共有权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小华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汪小沣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小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9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小沣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小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