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笔才申执行汤浚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笔才,汤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462-1号申请执行人:刘笔才。被执行人:汤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刘笔才申请执行汤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8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仇雪霞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洪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