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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金兴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990号原告锦州金兴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高成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青年路9685号。原告锦州金兴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金兴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4元,合计119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孙铁龄审 判 员  刘学慧人民陪审员  张志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杜文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