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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淮安东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霖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东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金霖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开商初字第336号原告淮安东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淮安市。法定代表人田洪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令峰,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霖禾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庆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宏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金伟,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安东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设计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霖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霖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华设计公司诉称,2013年12月4日,被告因开发淮安科安国际花园二期项目,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相关施工图设计,设计费标准为多层7元/㎡,高层13元/㎡,设计费按照施工图的实际面积计算,水区管网施工图为127210元。第一次在原告按承诺完成工程施工图时付款70%,第二次在项目竣工验收7日内付清另外3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完成房屋设计面积多层为11063.66㎡,高层为51219.86㎡,设计费总额为870513.80元,被告按约定应付款70%为609359.66元,但被告至今只支付196000元,尚有413359.66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施工设计费413359.66元。被告金霖禾公司辩称,一、按照原、被告的相关协议,原告向被告承诺于2013年12月26日前完成图纸送审工作,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审核完成的任何资料,因此原告无权请求支付设计费;二、被告已经支付设计费用57.60万元;三、原告的设计方案存在严重缺陷且拒绝整改,导致被告无法按计划推进工程,被告不得已重新委托他人进行工程设计。反诉原告金霖禾公司诉称,一、反诉被告承诺于2013年12月26日前完成图纸送审工作,但反诉被告至今未能提供审核完成的任何资料,因反诉原告已四次支付反诉被告设计费用共计57.60万元,故反诉被告应当予以返还设计费;二、因反诉被告违约,给反诉原告造成173.18万元损失,故要求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被告东华设计公司辩称,反诉被告没有违约,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7日,被告与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科安嘉苑住宅小区》工程方案设计,双方约定,本工程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一个主审方案和两个陪标方案设计费合计38万元。2012年7月8日,被告与淮安新城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被告委托淮安新城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科安嘉苑住宅小区》建筑工程设计,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2013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科安国际花园二期》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多层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约10456㎡,费率7元/㎡,勘查、设计费73192元;高层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约38862㎡,费率13元/㎡,勘查、设计费505206元;水区管网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127210㎡,费率1元/㎡,勘查、设计费127210元;备注1、设计费用最终按施工图的实际面积(多层车库及阁楼层面积不计算)计算。2、地下人防工程则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设计人配合。合同第四条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初步设计文本5份,土建施工图10份,水电施工图8份,提交日期均为2013年12月23日。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约705608元,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70%,付费额493925.60元,付费时间:按承诺完成二期工程施工图时付该费用,第二次付费30%,付费额211682.40元,竣工验收7日内付清该费用。合同第六条6.2.5约定: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2013年12月4日,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就科安国际花园项目二期施工图设计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被告于2012年7月8日同《淮安新城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设计合同因原告更名成立《淮安东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而取消,被告原付给《淮安新城设计院有限公司》10万元预付款原告给予认可,原告须同被告重新签订《科安国际花园》项目二期施工图设计合同,原告承诺确保《科安国际花园》项目二期施工图设计在2013年12月26日前完成图纸送审工作,以规避2014年元月1日开始执行的建筑外开窗新规范标准;二、原告同意:原来以《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科安国际花园》规划方案设计费暂不收取,留作诚意保证金,待按以上约定完成项目二期施工图设计后结算设计第一次付款时一同结取;如果原告确保的《科安国际花园》项目二期施工图设计在2013年12月26日前完成图纸送审工作,以规避2014年元月1日开始执行的建筑外开窗新规范标准的承诺不能实现,原告愿意用《科安国际花园》规划方案设计费和项目二期施工图设计费不收取,用来补偿因需按2014年元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规范标准给被告带来加大成本投入所造成的损失。2013年12月21日,设计单位为原告的科安国际花园二期15、20-22号楼(工程规模11064㎡),科安国际花园二期18、19、23、25号楼(工程规模25545㎡)的设计资料和设计单位为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科安国际花园二期26、27号楼(工程规模25674.86㎡)的设计资料报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处送审,已回复通过。被告已于2012年7月20日支付原告设计费用7.6万元,2012年9月26日支付原告10万元,2014年1月26日支付原告20万元,2014年4月29日支付原告20万元,共计57.6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被告在科安嘉苑住宅小区项目过程中委托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小区工程方案和二期26、27号住宅楼施工图进行设计的设计费用收取的权利由原告行使,已经支付的由原告确认,尚未支付的由原告直接向被告主张收取。另原、被告一致确认:科安国际花园二期15、20-22号楼为多层。26、27号楼为高层。18、19、23、25号楼为11层,按13元/平方米计算。对15、20-22号楼的车库面积,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设计费按9380元计算。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合同、补充协议、确认书、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处出具的审查信息等证据载卷证实。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已经支付的57.60万元中有38万元为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当收取的小区方案设计费用,被告则主张该57.60万元全部为支付给原告的科安国际花园二期设计费用,且被告对其与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性表示异议,并认为设计方案的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另被告为主张其反诉损失,向本院提供了淮安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淮)规设(B2011069)号规划设计条件,主张原告提供的设计初稿存在8个方面的问题,原告不认可其设计方案存在问题。被告还提供其与宿迁市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相关证据,主张因原告的设计存在重大瑕疵,无法使用,被告又委托宿迁市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新设计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原告认为该组证据与原告无关。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主张原告的设计方案存在严重问题,且未按照承诺于2013年12月26日前完成图纸送审工作,给被告造成损失,故原告无权请求支付设计费且应该返还已付的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对此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补充协议,原告承诺确保《科安国际花园》项目二期施工图设计在2013年12月26日前完成图纸送审工作,根据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处出具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原告设计的施工图在2013年12月26日前已经完成送审工作,原告已经按约定完成义务,而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的设计方案存在严重问题且拒绝整改,给被告造成损失,故本院对被告辩解的主张不予采纳,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科安国际花园二期设计费问题。原告完成的施工图设计面积为科安国际花园二期15、20-22号楼计11064㎡,合同约定费率7元/㎡,设计费应为77448元,车库面积不计算,故车库面积设计费9380元应当扣除,实际费用应为68068元。科安国际花园二期18、19、23、25号楼面积计25545㎡,费率为13元/㎡,设计费应为332085元。合同约定水区管网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127210㎡,费率1元/㎡,设计费为127210元。科安国际花园二期26、27号楼计25674.86㎡,费率为13元/㎡,设计费应为333773.18元。因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出具确认书,确认26、27号楼的设计费用由原告收取,为减少讼累,该费用可在本案中一并由原告收取。故科安国际花园二期的设计费共计为68068元+332085元+127210元+333773.18元=861136.18元。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支付70%,为602795.33元。对被告已支付原告的57.60万元款项性质问题。原告认为其中有38万元为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小区方案设计费,而被告则主张全部系支付给原告的科安国际花园二期设计费。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本院认为,该57.60万元系分四次支付,对被告2012年7月20日支付的7.6万元,因发生在补充协议之前,且补充协议中仅提及10万元预付款,未涉及该7.6万元,故将该7.6万元认定为系被告支付的《科安嘉苑住宅小区》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费用较为妥当。对被告2012年9月26日支付的10万元,因系在被告与新城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之后,且补充协议中提及10万元预付款事宜,故该10万元应认定为预付款,因原合同取消重新与原告签订科安国际花园二期设计合同,故该10万元可作为科安国际花园二期设计费用。对被告2014年1月26日支付的20万元和2014年4月29日支付的20万元,可作为支付给原告的科安国际花园二期设计费。对《科安嘉苑住宅小区》规划方案设计费如何处理问题,本院认为,因补充协议约定规划方案设计费暂不收取,留作诚意保证金,待按约定完成项目二期施工图设计后结算设计第一次付款时一同结取,本案中,原告未提供《科安嘉苑住宅小区》工程设计的主审方案和陪标方案的相关文本等证据,本院无法确认其规划方案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被告对此合同合法性存有异议,且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科安国际花园二期的设计费,故本案对双方关于《科安嘉苑住宅小区》工程方案存在的争议问题不予处理,对此争议问题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科安国际花园二期的设计费应为57.60万元-7.6万元=50万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科安国际花园二期70%设计费为602795.33元,减去已付的50万元,应再支付102795.33元。据此,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金霖禾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东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02795.33元。二、驳回反诉原告江苏金霖禾置业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淮安东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被告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5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631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刘海波人民陪审员  倪峥嵘人民陪审员  刘建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石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