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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凯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510号原告王凯,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董福敏,男,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代表人孙玉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王凯承担。审判员  李志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