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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柳国华与王文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国华,王文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25号原告:柳国华。委托代理人:何长明。被告:王文霞。委托代理人:严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国华诉被告王文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国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国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柳国华负担,其余5900元退还原告柳国华。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