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柳国华与王文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国华,王文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25号原告:柳国华。委托代理人:何长明。被告:王文霞。委托代理人:严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国华诉被告王文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国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国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柳国华负担,其余5900元退还原告柳国华。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