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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政与王其仁、无锡臻福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政,王其仁,无锡臻福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551号原告宋政,男,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从事护栏加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吕灵(受宋政的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其仁,男,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臻福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52040-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和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其仁。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受王其仁、无锡臻福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女,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宋政与被告王其仁、无锡臻福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小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政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其仁、臻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政诉称:宋政自2013年起为王其仁承接的长安长宁苑四期安置房工程做护窗栏杆、空调架、防盗窗,另于2014年在西漳为王其仁做了垃圾房、油漆工程,后经对账,王其仁确认结欠宋政工程款123475元,又因王其仁将结欠款项用于臻福公司周转,故要求臻福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其仁、臻福公司连带支付欠款12347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其仁、臻福公司承担。被告王其仁、臻福公司辩称:截至2015年4月19日因工程结欠宋政123475元是事实,但系王其仁个人结欠宋政款项,与臻福公司无关。欠条出具后支付过3000元,现无力支付剩余款项。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宋政与王其仁协商后,由宋政承包王其仁承接的长安安置房工程护窗栏杆、空调架及防盗窗部分的加工、安装,材料由王其仁提供,劳务报酬按完成工程量结算。宋政完成该项目工程量177325.4元,至2014年7月20日,王其仁尚欠宋政107775.4元。2014年度,宋政承包王其仁在西漳的垃圾房、油漆施工,又产生劳务报酬15700元。2015年4月19日,王其仁出具结欠工程单包费欠条一份,载明:王其仁结欠宋政工程单包费共计壹拾贰万叁仟肆佰柒拾伍元,特立此条(123475元),结欠人:王其仁,2015.4.19号。该欠条书写于臻福公司为抬头的空白纸上。另查明:欠条出具后,王其仁向宋政付款3000元。以上事实,由欠条、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宋政就本人已实际完成的劳务工程量向王其仁主张劳务款,应予支持。截止2015年4月19日,王其仁结欠宋政123475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因欠条出具后王其仁已付款3000元,王其仁还应向宋政支付120475元。合同具有相对性,劳务合同关系发生于王其仁与宋政之间,宋政要求臻福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宋政要求臻福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其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政120475元。二、驳回宋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宋政负担34元,由王其仁负担1351元。该款已由宋政预付,王其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宋政。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子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