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钟书富与罗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书富,罗升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4156号原告钟书富,男,汉族,农民。被告罗升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书富与被告罗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书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书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钟书富负担。审判员 周如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康娜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