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何艳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1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负责人:林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艳红,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08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何艳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光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谢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谢职昭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