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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何万豹与孔鹏、刘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豹,孔鹏,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343-2号原告何万豹,农民。被告孔鹏,居民。被告刘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万豹与被告孔鹏、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万豹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孔鹏在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帐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何万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孔鹏在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帐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修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XX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