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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执字第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唐志强与王修申、宋方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强,王修申,宋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799-1号申请执行人唐志强。被执行人王修申。被执行人宋方华。申请执行人唐志强与被执行人王修申、宋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微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修申、宋方华的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共计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