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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利刚、应江明与应江明、宋成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刚,应江明,宋成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1份,共印10份主送原告被告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724号原告:陈利刚。委托代理人:史正南,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江明。被告:宋成仙。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利刚诉被告应江明、宋成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利刚以应江明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刚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0元,由原告陈利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赛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彭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