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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余根娣与魏长龙、张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根娣,魏长龙,张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余根娣,女,汉族,1957年7月8日生,住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被告魏长龙,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生,住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被告张雪平,女,汉族,1974年2月2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根娣诉被告魏长龙、张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根娣申请撤回对被告魏长龙、张雪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根娣撤回对被告魏长龙、张雪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根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