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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毛一一与宋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一一,宋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769号原告毛一一,男,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宋钰,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一一诉被告宋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一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一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一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一一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凌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