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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丁永洪与刘春香、王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洪,刘春香,王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165号原告丁永洪,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刘春香,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桂霞,女,19663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洪与被告刘春香、王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春香、王桂霞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丁永洪负担。审判员  杜成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燕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