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丁永洪与刘春香、王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洪,刘春香,王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165号原告丁永洪,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刘春香,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桂霞,女,19663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洪与被告刘春香、王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春香、王桂霞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丁永洪负担。审判员 杜成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燕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