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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通化县序达有机肥有限公司诉许淑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序达有机肥有限公司,许淑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812号原告:通化县序达有机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广利,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许淑莲,女,汉族,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高清君,男,汉族,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刘晓翠,女,汉族,住通化县,无职业,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县序达有机肥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淑莲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通化县序达有机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淑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序达有机肥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县序达有机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淑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秀芹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奕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