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英海与杨兆红欠钢材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海,杨兆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24号原告:徐英海被告:杨兆红原告徐英海诉被告杨兆红欠钢材款纠纷一案,原告徐英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英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徐英海负担。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