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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福荣申请执行黄绍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荣,黄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赵福荣。被执行人黄绍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绍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绍平银行存款274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