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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郑德伟与詹松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伟,詹松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306号原告:郑德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204040638),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五都镇兰田村贺家9号。被告:詹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伟诉被告詹松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伟以被告詹松军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郑德伟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