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摩码园分公司与乔彦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摩码园分公司,乔彦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170号原告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摩码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上第摩码园1号楼一层101号。注册号:110108010564593负责人陈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汉国,男。被告乔彦俊,男。原告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摩码园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物业摩码分公司)与被告乔彦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一物业摩码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田汉国及被告乔彦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一物业摩码分公司诉称,2008年,乔彦俊入住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X园X号楼X单元903室。2009年4月22日,我公司与乔彦俊签订了《X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我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等相关费用。从2009年4月22日起至今,我公司已按照上述协议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其物业服务义务,但乔彦俊拒绝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0250.52元、能源费10250.52元、垃圾清运费60元。乔彦俊故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现我公司起诉要求乔彦俊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250.52元、能源费10250.52元、垃圾清运费60元及滞纳金14456.41元,诉讼费由乔彦俊承担。乔彦俊辩称,我确实没有交纳上述期间的物业费、能源费、垃圾清运费,拖欠的数额认可。2011-2012年,我居住的房屋一直漏雨,向物业公司报修,修理了两次。2013年7月21日下大雨,雨水顺着排风管道漏到我家,向物业公司反映,由于墙体是石膏板,潮气封在墙里,屋子不通风,导致无法居住。我另购205号房屋,漏水更严重,使我无法居住,并给我造成很多损失,故不同意交纳各项费用。经审理查明,乔彦俊为海淀区安宁庄西路X园小区X号楼X单元903室(以下简称903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2.03平方米。2005年11月4日,北京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北京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X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X园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2009年4月22日,乔彦俊(甲方)与北京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园分公司(乙方)签订《X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本协议期限为自本物业的开发商北京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知甲方办理入住之日起至本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乙方负责对小区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向甲方按时足额收取物业服务费、能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费为3.5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用自《入住通知书》中的通知收房之日的次日起计收,采取预收的方式,乙方每半年收取一次物业服务费;办理入住时,甲方需一次性缴纳半年的物业服务费;以后甲方应于每一缴费周期的第一个月的10号前缴纳每半年度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委托他人携带业主授权书或身份证明文件按期交纳物业费,逾期二个月以上未交物业服务费的,逾期每日缴纳3‰滞纳金;能源费收取标准42元/平方米/年。4、能源费用自《入住通知书》中的通知售房之日的次日起计收,采取预收的方式,乙方每年收取一次能源费;办理入住时,甲方需一次性交纳一年的能源费;以后甲方应于每一缴费周期的第一个月的10号前交纳每年度应交纳的能源费用,逾期二个月以上未交能源费的,逾期每日缴纳3‰的滞纳金;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房屋空置,甲方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和能源费。甲方违反本协议,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能源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收取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第一物业摩码分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X园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乔彦俊未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0250.52元、能源费10250.52元、垃圾清运费60元。庭审中,乔彦俊对物业服务费、能源费、垃圾清运费的收费标准及金额予以认可,但因903室房屋漏水导致其无法居住,故不同意交纳各项费用。2009年5月2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北京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摩码园分公司名称变更为第一物业摩码分公司。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X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X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物业欠费催收函、名称变更通知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乔彦俊与第一物业摩码分公司签订的《X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真实、有效。第一物业摩码分公司是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其接受北京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海淀区X园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乔彦俊作为该小区903室房屋业主,接受X园分公司对其整个小区和全体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有义务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乔彦俊称由于房屋漏水给其造成损失,其可另行起诉解决,且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与其主张的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第一物业摩码分公司要求乔彦俊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能源费、垃圾清运费,理由正当,本院支持。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并非恶意拖欠,故第一物业摩码分公司主张的滞纳金,本院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乔彦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摩码园分公司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一万零二百五十元五角二分、能源费人民币一万零二百五十元五角二分、垃圾清运费人民币六十元;二、驳回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摩码园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四元,由乔彦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立芳人民陪审员 郭春燕人民陪审员 王小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秦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