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赖海丽诉被告刘水平、彭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海丽,刘水平,彭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赖海丽,女,汉族,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汤焕根,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水平,男,汉族,住吉水县。被告彭苏红,女,汉族,住吉水县,系刘水平的妻子。原告赖海丽诉被告刘水平、彭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琦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海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水平、彭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海丽诉称:2013年7月16日,被告刘水平因房地产开发向我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1年。逾期后,经被告多次催促,被告刘水平及其家人分二次归还了我共计7000元。此后,被告刘水平再也不接听原告的电话了。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夫妇归还我借款43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16日起算,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告刘水平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约定借期1年。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催促,被告刘水平于2014年8月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5000元,此外被告刘水平父母替被告归还了2000元。此后,被告刘水平再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两被告婚姻登记情况、两被告户籍信息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借款的诉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率,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支付利息,但借款逾期后可按6%的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被告刘水平、彭苏红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刘水平、彭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水平、彭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赖海丽借款43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刘水平、彭苏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