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初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何钰宝与苏州沃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钰宝,苏州沃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1378号原告何钰宝。被告苏州沃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朝阳工业坊B3厂房。法定代表人邢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钰宝与被告苏州沃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钰宝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沃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钰宝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钰宝撤回对被告苏州沃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何钰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沈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