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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丽霞与张云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78号原告:刘丽霞。被告:张云社。原告刘丽霞诉被告张云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霞的委托代理人成劲松、被告张云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丽霞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初在网上相识,被告自称已离婚,经营一家电梯公司,愿与原告谈婚论嫁,承诺把原告小孩的户口迁到韶关落户等等,以此骗取原告与其交往,并捏造种种理由,陆陆续续借走原告30多万元。原告看穿其伎俩后,数次向其追讨,至2014年3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4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20000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云社辩称:本人张云社与刘丽霞于2012年2月16日在网上认识,经双方陈述都是单身,见面后双方都有好感,双方并决定继续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刘丽霞提起说她有个老乡黄某某在韶关广客隆超市做广州瑞虎一洗彩,一洗黑化妆品的供货商,问我有没有认识××超市或者大润发超市的内部采购人员,我当时刚好认识韶关永安南管理设备的卢经理,并由经理为我们牵线介绍识××采购主管钟某某,经过双方见面洽谈广州瑞虎一洗彩,一洗黑化妆品供货业务,刘丽霞就决定要做该化妆品的供货商,要求我跟进办理这项业务,当时刘丽霞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了我壹柒仟元整(¥17000元)作为该项业务的经费,并说再买辆车给我跑业务用,于2012年5月1日叫我订了一台北京现代索纳塔八,当时由我付了壹万元(¥10000)订金,整台车下地一共是贰拾壹万肆仟元整(¥214000元)。2012年5月16日,刘丽霞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了我壹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199500元),另外的壹万肆仟伍佰元由我替她先付,由于刘丽霞当时说没有身份证,说她的身份证正在老家办理,便将此车用我的身份证入了户,车牌号为粤fz××。经过了几个月的业务开展,××供货协议基本订下,按照××的分配所需要货量,大概要先摆陆万元(¥60000)的货和叁万元的管理赞助费,于是刘丽霞以银行转账方式转了陆万元货款给我,要我帮她办理相关入货手续业务,经过我多方面和××的卢经理与钟某某洽谈,最终们达成了供货协议,就在准备签定协议合同的同时,刘丽霞叫我暂时不要先签合同,说没什么钱赚,叫我再去跑一跑爱心大药房的供货业务,看看能不能做。由于时间关系,大家交往的时间也差不多一年了,相互性格都还好处,于是我便提出结婚的要求,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承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把她小孩的户口迁到韶关来,方便小孩读书,这样有便于以后做事业的发展和韶关去广州来回跑的必要的路费开支,但是刘丽霞却再三阻四,推脱说什么还有一些手续没有办好,后来我经过询问调查,原来刘丽霞本人根本就没离婚,她是个有夫之妇,她的丈夫不知是犯了什么法被公安机关了,我得知此消息后,我便慢慢开始疏远于她,我也和她讲清楚,我是要找可以结婚的女人,可以传宗接代的人,并非是随便找个打发时间的人,刘丽霞根本不具备那些条件,因她根本没离婚,她是有夫之妇,按照中国的法律她能结婚吗?由于我的离开她便开始对我有了报复的心态。得知了刘丽霞的身世条件后,我便知道她不是我找的对象,于是在2013年6月份经别人介绍,我认识了刘香兰,并在2013年7月9日,我和刘香兰正行了结婚登记。后来刘丽霞可能从其它方面得知我结婚的消息,她经常以小孩子不舒服理由叫我打钱给她,我为了不想让我现在的老婆知道以前的那些事,我便以伍仟元的金额以银行无卡存款的方式分四次打钱给她,我还叫我老表李兴学也打过一次壹万元给她。我看到情况有所不对,我便和她说你只要把那辆车过了户,我便会把你打过来的钱全部还给你。于是在2014年1月7日,刘丽霞来韶关准备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由于她们的身份证不是韶关本地的,所以车辆过户又没有办成,这也许是她的计划吧。由于粤fz××车辆是入到我的户,我怕出交通意外,要户主担责任,我便在2014年2月去了广州要求她尽快过户,当时刘丽霞便叫人威胁我逼迫我写了一张拾壹万元的欠条,才肯放我回韶关。直到2014年3月28日,粤fz××车辆终于办好了过户手续,当天中午我便将刘丽霞打给我的全部钱归还给了刘丽霞,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并且要她写下了收据。就在当天下午6点左右,刘丽霞又用同样的手段再次逼迫我写下第二张欠条,就是现在她拿来起诉的这张欠条。以上本人所陈述全部过程,句句属实,因为本人张云社写欠条的时候是在刘丽霞叫人威胁的情况下写的,很多具体账目根本就不清楚,所以我请求法院要当事人重新清算全部账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云社于2014年3月28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刘丽霞,欠条内容为:“欠条,于2014年3月28日张云社与刘丽霞把所有帐目全部算清,现张云社还欠刘丽霞陆万元整(60000元),加上次欠的陆万元(60000元),将于2014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果那两张单不清可以重算。欠款人:张云社,2014、3、28。”被告认可这张欠条是其出具的,但主张这张欠条是原告逼被告写的,对这张欠条不予认可,然而,被告并未就其主张的原告逼被告写下涉案欠条这一事实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由原告刘丽霞于2014年3月28日出具的收到被告张云社人民币50000元的收条以及刘丽出具的将粤fz××北京现代小车于2014年1月7日过户给王某某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账目已经结清,经庭审中询问被告,被告确认原告刘丽霞出具收条的时间在前,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时间在后。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就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欠原告120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交了由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债务人,在原告催告其还款的情况下,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欠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在欠条中明确写到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所欠原告的120000元,而被告一直未按欠条的约定在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5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主张涉案欠条原告逼被告写的,但被告并未就此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被告对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被告的这一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出的原、被告双方的账目已经结清的问题,因被告确认原告刘丽霞出具收条的时间在前,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时间在后,且刘丽出具的证明中,无法确认刘丽为何人,证明中所述的车辆过户的时间也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时间之前,而被告在欠条中确认是在所有账目全部算清后尚欠原告120000元的,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在庭审中的上述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经过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120000元的事实,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原、被告之间的账目已经结清的事实,被告对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云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刘丽霞的欠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指定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00元,由被告张云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陈红审 判 员  邱强生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