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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蒋伟伟与张林串、邢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伟,张林串,邢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443号原告:蒋伟伟,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林串,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邢园园,女,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341281199203040643原告蒋伟伟诉被告张林串、邢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林串、邢园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伟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日,被告张林串以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邢园园提供了担保,两被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因当时说几天便还,故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日止。原告蒋伟伟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2014年11月2日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张林串借原告现金10万元并由被告邢园园担保的事实。被告张林串、刑园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蒋伟伟与被告张林串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日,被告张林串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邢园园提供了担保,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蒋伟伟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借款人:张林串××2014.11月2号担保人:邢园园341281199203040643”。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林串及担保人邢园园均未偿还该笔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日止。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蒋伟伟与被告张林串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张林串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张林串应在原告向其催要时偿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张林串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邢园园在被告张林串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承担保证责任,但未注明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保证担保。故对原告请求被告邢园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自借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林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蒋伟伟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邢园园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林串、邢园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宵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史 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