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7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开运,系老河口市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9月21日生。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开运和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7月1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甲,2010年5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原、被告由于婚前未经过慎重了解,婚后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被告逐渐暴露其性格缺点,其蛮横,脾气暴躁,经常动辄谩骂、殴打原告,婚后的十几年来,被告长期无故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秋被告用椅子将原告的头部打伤,原告无奈报了警,2015年4月20日被告又对原告进行暴打将原告眼、耳、腹等部位多处致伤,同时还将女儿李某甲的右胳膊打骨折,报警后被警察制止,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不胜枚举,现原告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几经崩溃,夜不能寐,原告再也无法和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3、婚生女李某甲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李某甲的主体身份。4、老河口市公安局张集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证明,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被李某某打伤。5、原告受伤照片3张,证明原告遭家暴受伤情况。6、李某甲骨折照片,证明被告致伤孩子,且不利于抚养子女。7、李某甲意见一份,证明李某甲愿随原告生活。被告李某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2、为了家庭、为了孩子着想,请求原告原谅被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保证以后改正错误,坚决不辱骂、殴打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身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自由恋爱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7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于2010年5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纠纷,2015年4月20日被告在朋友处吃饭喝完酒回到家后对原告进行欧打,造成原告眼、耳、腹等部位多出受伤,同时还将女儿李某甲的右胳膊打骨折,老河口市公安局张集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予以制止,被告次日醒酒后非常后悔。原告受伤后没有住院治疗,其伤情也没有进行法医鉴定。现原告以被告殴打行为使其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几经崩溃,夜不能寐,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称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为了家庭、为了孩子着想,请求原告原谅被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保证以后做到戒酒、改正错误,和好后坚决不辱骂、殴打原告为由不同意离婚。在审理中,其女儿李某甲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意见,称爸爸妈妈若离婚,李某甲愿随妈妈生活。又经本院调解,双方各持已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相忠实,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虽然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纠纷,被告殴打原告,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没有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且被告在审理中称为了家庭、为了孩子着想,请求原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保证以后做到戒酒、改正错误,被告保证坚决不辱骂、殴打原告,鉴于被告诚心改正错误及缺点的决心很大,原告应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双方今后只要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信双方会和好如初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选荣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珍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