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执民字第2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戴建国与王孝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戴建国,王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苍执民字第2470-1号申请执行人:戴建国。被执行人:王孝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戴建国与被执行人王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10时至2015年8月18日10时止在苍南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孝东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金乡镇西门大街13号房屋一间。2015年8月18日,王静静(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朝阳路73号)以人民币3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孝东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金乡镇西门大街13号房屋一间(建筑面积:27.5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号)归买受人王静静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静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静静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