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民初字第18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卢丽军与胡牧君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丽军,胡牧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1867-1号原告卢丽军。委托代理人赵大康,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牧君。本院受理原告卢丽军诉被告胡牧君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在被告胡牧君之母胡某提供了签署“胡牧君”的授权委托书后向胡某送达了诉讼材料,2015年8月3日被告胡牧君本人到庭陈述其于8月1日回太原探亲才知晓本案,而胡某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院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被告胡牧君重新送达,被告胡牧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证明其主张,被告胡牧君提交了身份证及太原市迎泽区迎泽街道办事处青年路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查,被告胡牧君的户籍曾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庞各庄派出所,但已注销,因此,被告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卢丽军的户籍所在地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营盘派出所,本案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郭 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梁建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应当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