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国亚,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任美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