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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潘小波与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潘小波,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良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食品城。法定代表人应广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小波。原审被告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974号17层。法定代表人吴良钢。原审被告吴良威。上诉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小波、原审被告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良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姚 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