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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桂珍与黄源、黄俊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珍,黄源,黄俊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杨桂珍,女,被告黄源,男,被告黄俊耀,男,在原告杨桂珍与被告黄源、黄俊耀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桂珍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