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委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通钢集团四平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钢集团四平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委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钢集团四平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通钢集团四平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通钢集团四平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无法执行,本院已将全部卷宗材料退回了委托执行法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