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调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祥与被告刘忠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调字第194号原告杨祥,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刘忠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祥与被告刘忠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祥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祥以与被告刘忠业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克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