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吕某。被告:赵某。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十月二十四按乡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女方现未怀孕。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脾气不投,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共同语言,故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好吃懒做,原告给被告找了工作,被告不好好干,总是干几天歇几天,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今年5月16日双方闹矛盾后,原告一气之下回娘家,5月18日原告回家时发现被告换了门锁,不让原告回家。被告的行为大大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双方对返还陪嫁物品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协议离婚未果。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保存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是一种痛苦,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的陪嫁物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婚后原被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1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十月二十四按乡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女方现未怀孕。婚后原、被告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夫妻关系通过双方的努力是可以缓和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