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四川盛大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鑫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盛大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鑫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745号原告四川盛大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邓利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鑫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腾飞,执行董事。本院审理四川盛大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四川盛大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大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盛大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9元,减半收取6149.5元,由四川盛大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毛鸿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