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二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357号某公司与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蔡落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357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豪苑小区B20栋地下车库。法定代表人莫跃进。被告蔡落军,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豪苑小区。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蔡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文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