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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张世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张世成,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15-1号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住所地合肥市环湖东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84922123-2。负责人:吴刚,行长。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5181251-5。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张世成,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区长白山路16号长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7444604-4。法定代表人:张世成,总经理。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区纬二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1230-5。法定代表人:张世成,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8013924.22元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13924.22元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任 志人民陪审员  陈昌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