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洪卫与孙强、刘瑞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547号申请执行人洪卫。被执行人孙强。委托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瑞瑞。原告洪卫诉被告孙强、被告刘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孙强、被告刘瑞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卫借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163元,申请执行费21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孙强于2015年9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已履行),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于2015年11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6163元,给付完毕后,双方之间再无纠葛。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继续申请执行。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孙强负担。双方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查控材料、执行和解协议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谢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