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86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殷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书记员 贺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