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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曾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937号原告曾某,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甘某某,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