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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279号原告许某某,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许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黄佳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小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