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大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卫真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卫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314号原告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北路727#2、3层1号。法定代表人鲁新文,总经理。被告山西大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73号中正悦湾A幢2层9号。法定代表人武卫真,执行董事。被告武卫真,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大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卫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山西大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卫真银行存款合计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大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卫真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一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